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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处关于收费的若干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4-9-17 点击数: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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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处关于收费的若干规定

教导处承担着学校的教学服务、管理工作,既要为学生发展需要而做好各项教学、教务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收费服务的法规和程序。特制订本处对在校学生服务收费的若干规定:

一.除市、区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外,一律以学生和家长自愿为原则。

二.外省市学生收费:委托培养费5万元整(根据市教委规定)。

三.本市择校生收费:扩招费3万元整(根据市教委规定)。

四.根据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订购教学用书。学生每学期购买20本练习本,5本小抄本,2本作文本(新华书店供应)。

五.等级考试:根据区教师进修学院规定,高一信息技术和高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是学生必须参加的,英语三级考试自愿报名参加。按规定收费(统一交区教师进修学院)。

六.上海市中小学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学生意外保险,学生、家长自愿参加。

七.订购辅导材料、劳技配套材料和劳技学具,由教学副校长审批后购买。(根据我校教学的实际情况,每学期主要学科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材料,先由备课组统一,报教研组同意,教导处及分管校长最后决定。)

八.根据高中的教学要求,高一学生需使用特定型号的计算器作为学习用具。为了方便学生,得到教学副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统一统计订购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的计算器,由学生自愿购买。

九.高三学生高考信息资料、拍高考报名照、高考学生材料、高考报名费、英语高考口试等收费,按市考试院和区高招办的规定收费。

十.每学期根据学生考试使用答题卡的实际情况收取答题卡费用(按成本价计)。

教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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